合浦县
【资料图】
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合市监处罚〔2023〕90 号)。内容显示,北海佳禾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场药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罚款900元。
2022年3月24日,该药行就曾因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被罚款800元。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当事人:北海佳禾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场药行
2023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合浦县西场镇综合交易市场开发区22号的“北海佳禾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场药行”开展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处方药架上随机抽取批号为211009的“兰索拉唑肠溶片”检查销售记录及处方单,经查询该店使用的电脑,该药品分别于2022年11月30日和2022年12月23日对外销售一盒,无法查询到该药品的处方单信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药品的处方单。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2023年2月1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凭处方分别于2022年11月30日和2022年12月23日销售一盒“兰索拉唑肠溶片”处方药。另查明,2020年10月22日,当事人首次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在2020年10月27日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2年3月24日,当事人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作出合市监处罚〔2022〕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 ;
2. 授权委托书和负责人范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委托代理人陈冬冬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各一份;
4. 2023年2月16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图片六张;
5.《责令改正通知书》(合市监责改〔2020〕11300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113006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
6.《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处罚〔2022〕135号)复印件一份。
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市监罚告〔2023〕112011号),依法将拟作出的处罚事实、内容、理由、依据及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2022年3月24日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我局给予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九条“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倍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最高罚款数额(倍数)与最低罚款数额(倍数)的差值 为基准值。减轻处罚罚款数额(倍数)是在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以下确定(不含本数);从轻处罚罚款数额(倍数)是在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上浮基准值的 30%幅度内确定(含本数);一般处罚罚款数额(倍数)是在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上浮基 准值的 30%至 70%幅度内确定(不含本数);从重处罚罚款数额(倍数)在最高罚款数额(倍数)下浮基准值的 30%幅度内确定(含本数)。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倍数)没有规定最 低罚款数额(倍数)的,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以零计算”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合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合浦县财政局;账号:86061201010495149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潇湘晨报综合
标签: